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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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条</SPAN>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资格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资格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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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一条</SPAN> 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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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二条</SPAN>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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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三条</SPAN>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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