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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程序,商务部决定修订《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Tf_office@mofcom.gov.cn;
4.传真:010-65198905;
5.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9日。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商务部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7年9月8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SPAN>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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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SPAN> 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经营者集中申报受理和审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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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的界定

第三条</SPAN>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集中,系指《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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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SPAN> 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能够在市场上经营且产生营业额的财产、业务、权利等组成部分,属于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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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SPAN> 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设立后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的,构成经营者集中,设立后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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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SPAN> 确定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经营者持有其他经营者的表决权或类似权益的情况,以及对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等经营决策和管理的影响。
两个以上经营者均拥有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构成对其他经营者的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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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SPAN> 确定经营者是否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以交易协议和经营者章程等法律文件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交易目的和交易后的经营计划;
(二)交易前后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三)经营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及表决机制;
(四)经营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历史出席和表决情况;
(五)经营者董事会、监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的组成及表决事项、表决机制和历史表决情况;
(六)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和一致行动人等情况;
(七)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或合作协议;
(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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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SPAN> 相同经营者通过多个交易同时或连续取得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相关交易在法律或事实上互为条件的,应当视为一个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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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SPAN> 本办法所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的,合并各方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二)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单独控制,或者对其他经营者由共同控制转变为单独控制的,取得单独控制的经营者和目标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三)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组成部分的单独控制的,取得单独控制的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组成部分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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