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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我部起草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10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liujh@mail.cin.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58934450。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住房城乡建设部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7年9月7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SPAN>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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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SPAN>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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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SPAN> (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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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SPAN> (安全监管主体)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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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SPAN> (建设单位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道路和地下管线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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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SPAN> (勘察设计要求)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列出涉及工程施工安全的基坑工程、模板支撑工程等危大工程清单,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处理措施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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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SPAN> (招投标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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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SPAN> (资金保障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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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SPAN> (许可要求) 申请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提交保证工程安全具体措施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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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三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SPAN> (方案编制) 危大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
专项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危险源辨识以及可能导致的事故辨识、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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