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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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SPAN> (方案审核)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材料、设备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方案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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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SPAN> (监理复核) 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复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和监理单位公章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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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SPAN> (论证要求)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方案应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复核。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组;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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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SPAN> (专家组成) 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在当地专家库中选取。当地专家无法满足要求时,可从异地专家库中补充专家。
本工程参与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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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SPAN> (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方案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并对论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论证报告应当就论证的主要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得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并经专家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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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SPAN> (专项方案修改) 专项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分包的,应当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专项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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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SPAN> (公告要求)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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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SPAN> (技术交底)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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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SPAN> (施工依据)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
如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规定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如需追加资金或顺延工期时,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资金和工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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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SPAN> (现场安全管理)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对上岗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带班。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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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SPAN> (监理细则)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旁站监理。
监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监理要点、监理方式、检查记录和验收要求、监理人员配备和分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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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SPAN> (监理处置) 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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