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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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SPAN> (第三方监测)按规定需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基坑工程等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对危大工程施工进行第三方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应当包括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内容。监测方案应当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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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SPAN> (验收要求)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监测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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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SPAN> (应急处置)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协调、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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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SPAN> (恢复和评估)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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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SPAN> (资料管理)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相关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方案复核资料、现场巡查、验收及整改资料等纳入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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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SPAN> (专家库建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专家库,公布专家名单及其从业经历。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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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SPAN> (专家库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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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SPAN> (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履职情况;
(二)危大工程实体安全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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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SPAN> (违法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排除;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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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SPAN> (信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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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SPAN>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资料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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