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4)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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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SPAN> (勘察单位责任)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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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SPAN> (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列出涉及工程施工安全的基坑工程、模板支撑工程等危大工程清单,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处理措施及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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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SPAN> (施工单位责任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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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SPAN> (施工单位责任2)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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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SPAN> (施工单位责任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按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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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SPAN> (施工单位责任4)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现场带班或组织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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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SPAN> (监理单位责任1)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对专项方案进行复核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方案实施,未责令其整改或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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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SPAN> (监理单位责任2)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旁站监理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参与验收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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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SPAN> (监测单位责任)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第三方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和巡视的;
(四)提供的监测成果不真实的;
(五)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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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SPAN> (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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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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