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第二十条</SPAN>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环保的理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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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SPAN> 对交通量小,受地形、地质等条件和地方政府财政情况的限制,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论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局部路段可适当降低指标,但应当配套完善的交通安全、警示、限速等设施。
会车困难路段应当根据地形、地貌和视线需求等,合理设置错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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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SPAN>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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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SPAN>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排水、防护、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及管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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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SPAN>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或者将多个项目打捆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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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SPAN>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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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SPAN>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由地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职责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等重要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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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SPAN>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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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SPAN>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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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SPAN>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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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SPAN>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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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SPAN>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项目打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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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SPAN>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规范农村公路招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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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SPAN>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实行合同管理。对于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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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SPAN>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鼓励采用社会化监理。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社会监理;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项目打捆由项目业主单位组建监理组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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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SPAN>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的,视同批准开工建设,具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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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六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SPAN>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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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SPAN>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对工程质量承担管理责任,对因违法、违规、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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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SPAN>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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