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关于“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的任务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邮编:100037)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yjzdc @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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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right">国家工商总局
<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7年9月22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SPAN> 【立法目的】为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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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SPAN>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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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SPAN> 【权利取得及消灭】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享有名称权。企业名称权从企业成立时产生,到企业终止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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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SPAN> 【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管理企业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登记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名称和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地方企业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地方企业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多级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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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SPAN> 【信息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建立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查询系统,提供信息化查询比对服务和全程电子化登记。
通过互联网提交的企业名称电子数据申请与到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的纸质材料申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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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二章 企业名称的组成
第六条</SPAN> 【构成要素】企业名称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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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SPAN> 【名称构成】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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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SPAN>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自治州、盟、县级市等,下同)或者县(包括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下同)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开发区、功能区、垦区等行政区划或者区域的名称可以作为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但不得单独使用。
企业法人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具体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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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SPAN> 【字号构成】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10个以下的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其组合。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法人名称可以不含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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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SPAN> 【行业表述】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可以作为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限定语。
企业经营范围包含行业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五个大类以上的,并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在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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