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3)
保留期届满未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的,企业可以在届满前申请保留期延期1次,但除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名称外,应当缴纳企业名称延期保留费用。同一出资人在保留期内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超过5个。
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变更股东或者出资人,不得转让。
</DIV>
第二十四条</SPAN> 【在先原则】两个以上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企业名称的,企业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办理登记。
以未办理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该名称不得与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相同。
</DIV>
第二十五条</SPAN> 【登记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对保留期限内的企业名称依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审查,对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存在第二十一条情形不予审查,由申请人承诺接受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构在行政裁决,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DIV>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四章 企业名称使用
第二十六条</SPAN> 【使用原则】企业不得滥用企业名称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与他人的名称及其简称或者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不得造成公众误认,导致市场混淆。
</DIV>
第二十七条</SPAN> 【简化使用】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等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教育、医疗等行业企业简化使用的名称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
</DIV>
第二十八条</SPAN> 【名称转让】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分别在办理登记时一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并将企业名称转让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DIV>
第二十九条</SPAN> 【授权使用】企业可以授权其他企业使用本企业字号。
授权企业与被授权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办理登记时一并报被授权企业所在企业登记机关,并分别将企业名称授权使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授权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对公众由于信任授权方而遭受被授权方损害的,由授权方承担连带责任。
</DIV>
第三十条</SPAN> 【排他使用】老字号企业、知名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等,可以对名称中具有显著性、独创性等特征的字号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排他性使用保护。享有字号排他性使用的企业应当按年度缴纳排他性使用费用,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相关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DIV>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SPAN> 【名称监督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登记管辖地域内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规定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DIV>
第三十二条</SPAN> 【违反禁用规定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发现企业名称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上级企业登记机关有权纠正下级企业登记机关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DIV>
第三十三条</SPAN>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滥用名称权利、侵害其企业名称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行政裁决。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有关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DIV>
第三十四条</SPAN> 【涉外争议】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DIV>
第三十五条</SPAN> 【侵犯商标等权利处理】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