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重点条款(3)
<P>(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P>(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P>(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P>(七)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P>(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P>(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P>(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P>(十一)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P>(十二)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P>解读:结合《刑诉法》的修改、司法改革的要求,对原《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丰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会见可能遇到的情况加以汇总、总结,梳理了所有可能遇到的细节情形,这对没有办理刑事案件经验、或经验不足的律师来说,无疑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P>八《规范》第二十五条:会见时核实证据的规定</STRONG>
<P>第二十五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P>解读:修改《刑诉法》时,全国律协提出在“核实有关证据”的前面,加上“出示案卷材料”,但此提议没有被接受。不仅如此,此后在制定六部委的规定时,有关部门提出律师会见时,不能向当事人全部出示、核实案卷材料,并提出采用例举的方式逐一例举,将言词证据排除在外的方式进行规范。理由是一旦言辞证据出示给被告人,被告人可能翻供,并且使得庭审中对不同被告人分别进行发问调查的环节失去意义。此问题的实质是被告人有没有阅卷权的问题,这也是一个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
<P>很明显,我们认为被告人应该对起诉指控的全部内容享有知情权,我们善意理解目前的立法,也应该得出可以将证据出示给被告人的结论。因为不出示,就没有办法核实。然而,在几次立法、修法过程中,我们想要明确的内容却都无法实现。在《规范》中明确是否有所谓的突破法律规定之嫌,能否被相关部门认可,这在律师之间的讨论也是非常激烈的。考虑到种种因素,最后,我们在这一条十分引人关注的条文中,采取了保守的方式,保持目前立法的表述。但是,在其他的与此相关的条文中,我们做了相应的补救。
<P>九《规范》第二十六条:律师会见工作</STRONG>
<P>第二十六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P>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P>解读:尽管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应该是不为外界知道的、是国家权力必须予以保护的秘密,对于本来就不应该外界知晓的秘密交流也不应该进行规定,但现实情况让我们不得不对律师会见工作进行必要的规范。
<P>本条除了明确律师会见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强调了遵守看守所“依法”做出的各种规定。依此规定,律师可以对各地看守所制定的土政策进行交涉,甚至投诉、举报。
<P>明确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传递文件的合规和界限,有利于排除看守所对律师传递文件的干预,以及核实案卷材料。这里的规定,弥补了本《规则》第二十五条关于核实有关证据的不足。
<P>本条没有对律师替当事人办理的,与诉讼无关的事务进行规范,尽管实践中律师会见常常涉及处理家庭日常事务和其他事务的情况。所以建议律师在处理与案件无关的其他事务时应当谨慎,必要时应取得看守所的同意。
<P>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规范》删除了前几稿中关于律师会见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这被许多同行认为是退步。因为在北京、广东两地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则中,已经有了关于录音录像明确的规定,并且实践中也没有发现任何问题。我们也认为,能否录音录像是秘密会见谈话过程中,会见双方自行协商决定的事务,决定权应该交给会见的双方。
<P>尽管有律师、学者认为,一旦可以录音录像,所有的秘密会见内容将被记录,因而不再是秘密。但是,允许录音录像的制度有规范、保护律师执业的现实意义,更有助于对非法证据的产生进行威慑,因为录音录像可以客观记录外伤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消失的证据。也许是对庞大的律师群体中会有一些律师在审判前,甚至在侦查阶段就把录制的资料到处流传,影响审理和判决,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的担心,所以众多部门均提出反对意见,故此规定没有写到规范中。
<P>十《规范》第三十六条:律师阅卷工作</STRONG>
<P>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