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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重点条款(4)
<P>(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P>(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P>(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P>(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
<P>(五)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P>(六)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P>(七)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
<P>(八)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P>(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P>(十)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
<P>(十一)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
<P>(十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
<P>(十三)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移送的情况;
<P>(十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P>解读:结合《刑诉法》的修改、司法改革的要求,对原《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丰富。如此详细地列明阅卷时应当了解的重点,一方面强调阅卷的重要性,对实践中律师疏于阅卷的现象加强规范;另一方面对所有律师的阅卷工作加以提示、指引,提醒律师阅卷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其中每一条规范的后面,都有广阔的律师工作空间,都需要律师付出辛苦和努力。
<P>十一《规范》第三十七条:对案卷的保密义务</STRONG>
<P>第三十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P>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P>解读:这是一条被同行严重误读,并且被大量转发、热议的规定。这与设计此条规定的初衷,规范向当事人亲友披露案件信息、规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信息保护,背道而驰、相去甚远。
<P>实践中,律师常常困扰于当事人家属、亲友和其他人向律师索取案卷材料的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律师拒绝此种要求的理由并不充分,因此需要有一条禁止性规定,以便律师作为拒绝提供的理由。并且本条最初的意见是仅对生效判决前的案卷材料应当予以保密。
<P>但现实情况是,律师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在申诉阶段的阅卷都是有困难的。司法实践中,判决书上网公布也都不能完全得以实现。可见我们司法保密的现实环境尚需时日才能改变。律师行业的突进会不会对个案、个人有好的效果,以及社会效果如何均不好预测。并且公布案卷,还必须对案卷材料中涉及不宜公布的事项进行甄别、筛选,否则就可能存在影响他人生活,甚至可能是导致违法的行为产生。
<P>律师的庭外言论界限、案件信息的披露对司法影响的利弊,这些都是当下广为争议的话题。考虑到律师大都习惯于不向外界披露案卷信息,以及正当和不当披露案卷的界定很难把握,我们认为此处规定不宜过细。在表述时,特别强调了“不得擅自”披露,也强调了“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希望能够引起同行的注意,慎重处理。
<P>十二《规范》第三十九条:律师调查证人</STRONG>
<P>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取证、核实证据,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也可以调取证人自书证言。
<P>解读:律师向已经在办案机关做过证的证人调查,由于可能存在证人改变证言的情况,所以律师调查的风险很大,很容易被司法机关以《刑法》306条予以追究。
<P>本条规定具有指导意义。提示律师对此情况的一般处理原则,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为一般的处理原则。在证人不能出庭时,律师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取证,但要有必要的保护措施,即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采取调取证人自书证言的方式,这样可以减少律师执业风险。
<P>此条规定,不仅提醒没有经验的、无知无畏的律师同行,面对已经在办案机关做过证的证人,应当如何处理的步骤、方法,其实也在提示全体律师,就算面对一个没有在办案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也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因为就算律师取证在前,办案机关事后再找证人时,也有可能证人改变以往的证言,并且将责任归于律师。
<P>十三《规范》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制作调查笔录的规范</STRONG>
<P>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当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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