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重点条款(5)
<P>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不得先行向证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证人的笔录;不得替证人代书证言;不得擅自更改、添加笔录内容;向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分别进行;调查取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
<P>解读:律师在办案调查时制作调查笔录是律师执业的基本技能,但是原来的《规范》中,没有详尽明确制作调查笔录的规则,于是我们看到这些年来律师制作的调查笔录问很多,很多律师甚至不会制作调查笔录,更严重的是因为制作调查笔录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最终受到《刑法》306条的追究。因此,如何规范律师制作调查笔录,成为制定本《规范》的一个重要问题。
<P>这两条规定,结合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情况,明确了律师在调查取证时,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以及该怎么做和不该怎么做,不仅具有规范的意义,更具有很强的操作指导意义。
<P>十四《规范》第七十七条:庭前准备</STRONG>
<P>第七十七条 在开庭审理前,辩护律师应当研究证据材料、有关法律、判例,熟悉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辩护方案,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护提纲等。
<P>解读:本条规定是本次修改《规范》新增的条款,是对律师庭前准备提出的总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律师庭前准备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是主观原因,更多的是客观原因,既不知道庭前该怎么准备,有哪些工作需要在庭前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庭审的实质化,这对律师的庭前准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本《规范》增加了此条规定。
<P>看似简单的一条规定,实际上包括了极其丰富的内容。每一项工作都需要律师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逐项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才能真正履行辩护职责。
<P>十五《规范》第七十八条:庭前会议的工作</STRONG>
<P>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召集庭前会议的,辩护律师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意见或申请:
<P>(一)案件管辖异议;
<P>(二)申请回避;
<P>(三)申请调取证据;
<P>(四)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P>(五)是否公开审理;
<P>(六)开庭时间;
<P>(七)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P>(八)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P>(九)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
<P>(十)是否延长审限;
<P>(十一)申请查看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P>(十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P>(十三)举证、质证方式的磋商;
<P>(十四)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
<P>(十五)其他与审理相关的事项。
<P>解读:庭前会议制度是修订《刑诉法》新增加的内容,无论是对于司法机关办案人,还是对于律师来说都很陌生。然而庭前会议对于法庭审判的高效、实效却十分重要,甚至直接关系到法庭是否能够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鉴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不能全面详实地列举辩护律师可以关注、应当关注的工作内容,本条规定较为详细地指明了律师工作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操作性,具体规范、指引了律师在庭前会议中的工作内容。
<P>十六《规范》第八十条:庭前会议律师工作的限制</STRONG>
<P>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没有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但庭前会议的内容和决定影响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P>被告人未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律师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代表被告人对实体、证据和程序性问题发表意见。
<P>辩护律师出席庭前会议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会议的有关规定,不得就依法应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解决的问题发表意见。
<P>解读:庭前会议制度是新修法增加的内容,是非常好的制度设计。然而在实践中,法庭为了自身工作的方便,在《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常常只通知律师参加,而不让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如果庭前会议不涉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体权利,仅就如开庭时间、举证质证的顺序等问题进行研究,这样的情况是可以的。但实践中法庭常常对严重涉及被告人权利的事项,在庭前会议中进行研究和做出处理决定,并且不让被告人参加,这显然是剥夺被告人抗辩权的违法行为。为了便于律师对此提出异议,制定本条规定,从而给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适时作出抗辩提供了依据。
<P>特别需要关注的是,越来越多的法庭为了庭审的简化、效率,把大量应当在庭审中进行审理的事项提前到庭前会议中,如将应当在庭审中进行的举证质证活动,以证据交换的名义放到庭前会议中,甚至出现了开几天庭前会议后,庭审只有半天时间的奇怪现象。由于《刑诉法》没有规定庭前会议必须公开进行,所以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庭前会议都是不公开的。这种情况严重违背审判公开原则,必须予以拒绝。为此,本条规范特别规定了第三款,意图让律师办案有据可依。
<P>十七《规范》第九十一条:法庭发问规范</STRONG>
<P>第九十一条 公诉人、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以威胁、诱导或其他不当方式发问的,或发问问题与本案无关、损害被告人人格尊严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异议并申请审判长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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