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2)
保险法第六十条所称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是指被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第三者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人能否向第三者的担保人追偿)
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主张享有被保险人的担保权利的,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中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界定)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所称“家庭成员”,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处理)
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第三者以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已放弃对其赔偿请求权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为由,主张保险人对其无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上述放弃或免除行为的效力。
被保险人的放弃或者免除行为有效的,保险人就相应部分向第三者主张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不予支持。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扣减或者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的,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或者继续承保的除外。
第十六条(行使代位求偿权管辖以及相关诉讼主体的列明)
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以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被保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金足以弥补第三者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应予准许。
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第三者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协助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返还相应保险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保险人赔偿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问题)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尚未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就被保险人已经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赔偿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应予支持。
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四、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怠于请求”的认定)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视为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
第二十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所称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经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依法核定后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主文、仲裁裁决主文确认;
(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否应予赔偿)
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人先行就连带责任进行赔付还是仅赔付自行承担的部分有约定的,从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依法应自行承担部分为由,拒绝赔付该部分保险金的,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部分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生效判决虽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执行)
第三者起诉被保险人并经生效判决确认的金钱债权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得清偿或者未获得全部清偿的,第三者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以前述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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