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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提高商务部依法行政水平,商务部拟制定《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tfsxzc@mofcom.gov.cn;
4.传真:010-65198905;
5.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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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right">商务部
<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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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SPAN> 为了规范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立法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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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SPAN>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商务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单独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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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SPAN>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解释、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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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SPAN>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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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SPAN>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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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SPAN>  部内业务司(局)和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制发(含编号、登记)工作;条法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清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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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SPAN>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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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SPAN>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针对特定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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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SPAN>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的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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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二章 起 草

第十条</SPAN> 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业务司(局)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司(局)职权范围的,由有关司(局)协商确定起草单位。草案定稿应经过起草司(局)务会审议通过。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同时起草草案说明,并在起草时即明确文件类型为“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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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SPAN>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通知”“决定”“意见”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一般以条文的形式制定,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不使用情绪化的语言和特定时期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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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SPAN>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执行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草案还应当明确列明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仅涉及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列明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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