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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就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实施意见答问(2)

  在对法官辞职后从业行为规范管理的同时,注重强化法官合法就业权利的保护,《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只有对发生“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组织或活动才可设置从业限制,其他营利性组织均可就业。

  问:《实施意见》与《意见》、现有法律法规的关系如何?

  答:《实施意见》坚决贯彻落实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基本原则,对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和《意见》做到了不折不扣的落实和细化,比如在法官和处级以上人员的从业限制时间均按3年,其他人员均按2年规定。另外,《实施意见》注重结合实际,强调与原有制度的衔接,将《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离职后从业限制的规定均予以吸纳,明确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后,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问:辞职人员辞职后,其在限制期内是如何进行监督管理的?

  答:根据《意见》规定,《实施意见》对辞职人员辞职后的从业行为监督管理进行了细化。一是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所在部门每年至少与辞去公职人员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对核查了解情况及发现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定期抽查核实,并会同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接受信访举报、了解舆情报道等方式,对各部门落实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二是明确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对于违规从业人员个人,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配合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配合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违规从业人员的接收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接收单位将违规从业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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