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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相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2)

  问:《意见》在发挥律师调解工作优势方面作了哪些制度设计?

  答:《意见》规定了多项措施,突出律师调解的专业特点和工作优势,以鼓励当事人选择律师调解作为纠纷化解方式。一是启动方式多样。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既可以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主持调解纠纷,也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二是调解程序灵活。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可以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周期短、效率高,方便当事人。三是规定严格的回避制度。律师调解员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四是建立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债务人不能及时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五是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这一规定确保了律师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消除当事人选择律师调解的后顾之忧。六是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问:律师调解的经费如何保障?

  答:没有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就难以确保律师调解制度长效运行。为此,《意见》针对不同调解模式的特点,确立了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一是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二是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三是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

  问: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对于贯彻落实好《意见》有什么考虑?

  答:《意见》规定,律师调解工作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调解工作,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有力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实施意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为向全国推广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制度和经验。二是积极引导参与。试点地区要鼓励和推荐律师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鼓励律师创新调解工作方式、积极参与在线调解试点工作,促使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充分调动律师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三是加强队伍管理。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探索建立律师参与公益性调解的考核表彰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组织和律师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四是加强宣传工作。试点地区要大力宣传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五是加强指导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全面评估试点方案的实际效果,总结各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动改革实践成果制度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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