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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2)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第十八条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吨税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条 本法及所附《吨税税目税率表》下列用语的含义: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签发或者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吨税执照期限,是指按照公历年、日计算的期间。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 吨税税目税率表

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1.jsp?ID=843052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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