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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5)

第七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六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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