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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3)

23.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涉及哪些税收优惠政策?</SPAN>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和20%的税率一次性缴纳;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征税政策维持不变,缴税期限由6个月放宽至12个月。
24.如何理解第十九条“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SPAN>
答:激励对象应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不能按应获得的股权期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即分期缴纳未出资部分不能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激励对象A获得1%的股权期权激励,并分期缴纳出资额;本期利润分配总额为100万元;在激励确定的时点,A共缴纳总出资额的20%。则A应按照应获得的激励股权的20%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获得100万元*1%*20%=2000元。
25.如何理解第二十一条中“激励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激励股权”?</SPAN>
答:激励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持有激励股权;也可以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激励股权。需要注意的是,间接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如下图所示: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IMG border=0 src="http://www.gov.cn/zhengce/2017-11/10/5238552/images/8ccc8da2c1a8481e95ae14133d009200.png">

26.如何理解项目收益分红的“约定”条款?</SPAN>
答:《办法》项目收益分红激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规定一致。国有科技型企业有规定或与重要技术人员有约定的,按规定或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27.在实施岗位分红激励时,如何准确把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关于“岗位”的要求?</SPAN>
答:岗位分红是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定分红标准,因岗而奖。企业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调整后,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以前年度已获得的岗位分红不再退还。
28.如何理解岗位分红实施中的财务指标要求?</SPAN>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岗位分红,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举例说明如下:在满足《办法》前置条件基础上,假设A企业2017年度实施岗位分红,2014-2016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分别为100万元、120万元、140万元,且2014年年初净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201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160万元。由于36%〔(100+120+140)/1000〕>10%,且160>0,故A企业达到实施岗位分红的财务指标要求。
29.如何理解“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薪酬基数如何计算?</SPAN>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这里的薪酬总额不包括激励对象获得的年度岗位分红所得。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激励对象的年薪酬总额为60万元,则年度岗位分红最多不超过60万元*2/3=40万元。
30.在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过程中,某一年度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是否可以当年暂停分红激励,待下一年度达到考核要求后继续实施?</SPAN>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业绩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该岗位分红激励方案同时终止,以前年度已经发放的岗位分红无需退回。下一年度即使企业达到考核要求,也不可以重新启动原岗位分红激励,而应重新申报新的岗位分红激励方案。
企业业绩达到年度考核要求、某些激励对象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则企业岗位分红激励方案仍有效,整体激励方案仍可实施,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可依规获得岗位分红,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个人,则应按约定的条款扣减、暂缓或停止其分红激励。
31.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如何进行会计处理?</SPAN>
答: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如,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按照具体项目实施财务管理、独立核算,反映具体项目收益分红情况。又如,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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