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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2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是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zqyj@mail.ml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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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right">
<P style="TEXT-ALIGN: right">国土资源部
<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7年11月8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SPAN> 【立法目的】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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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SPAN> 【基本原则和法定主体】
不动产登记资料实行属地查询和分类查询,遵循依法、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查询工作时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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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SPAN>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管和范围】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以下简称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以下简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等)、房屋、森林、林木、海域等登记资料,也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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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SPAN>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的主体】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查询主体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本办法所称其他查询主体包括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以及受委托律师、持人民法院调查令的查询申请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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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SPAN> 【推广新技术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新技术的应用,通过互联网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自助查询终端等多种方式为查询申请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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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二章 查询程序

第六条</SPAN>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人员与场所】
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原则上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指定场所提供必要的场地并配备相应的设施,根据需要,可以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提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信息查询服务。
申请查询、复制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的,再调取纸质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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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SPAN> 【查询申请书的内容要求】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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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SPAN> 【委托申请】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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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SPAN> 【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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