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3)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依法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技术。
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安全防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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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二条</SPA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作物病虫害孳生地、源头区组织开展作物改种、植被改造、环境整治等生态治理工作,调整种植结构,防止农作物病虫害孳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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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三条</SPA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采用包衣、拌种、消毒等种子处理措施,采取合理轮作、土壤消毒、清除农作物病残体等健康栽培管理措施,预防农作物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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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四条</SPAN> 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逃逸、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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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五条</SPAN> 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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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六条</SPAN> 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一、二、三类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统防统治、联防联控等控制措施。
国有荒地、公共地带的农作物病虫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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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七条</SPAN>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并将灾情信息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农作物病虫害灾情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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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八条</SPAN>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一、二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治费用给予补助。
在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工作中,为保护公共利益强制销毁种植的农作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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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四章 应急处置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九条</SPAN>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做好相关经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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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条</SPAN> 农作物病虫害暴发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措施:
(一)划定应急处置的范围和面积;
(二)组织和调集应急处置队伍;
(三)启用应急备用药剂、机械等物资;
(四)组织应急处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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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一条</SPA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调度、运输提供便利条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为应急处置航空作业提供优先保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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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二条</SPAN> 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集或者征用必需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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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五章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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