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4)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三条</SPAN> 国家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
(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四)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田间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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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四条</SPAN>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田间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
(二)能够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
(三)能够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四)有必要的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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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五条</SPA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定期组织田间作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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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六条</SPAN>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共同商定服务方案或者签订服务合同。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如实记录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使用农药的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信息。服务档案应当保存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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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七条</SPAN>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为符合参加工伤保险条件的田间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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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八条</SPAN>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需要办理飞行计划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在开展作业5日前向公众公告作业范围、时间、施药种类以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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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六章法律责任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九条</SPAN>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二)瞒报、谎报、迟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三)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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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条</SPAN>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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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一条</SPAN>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以及灾情信息;
(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
(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进行公告或者公告不符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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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二条</SPAN> 境外机构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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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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