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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修订草案)(3)
起草司局公职律师或者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初审,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实质审查的内容执行。
起草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依据、确立或者完善的主要制度和监管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争议的难点重点以及解决方式、是否需要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等情况作出说明。
立法背景材料包括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记录、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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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四章 审 查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一条</SPAN>  法制司应当自收到起草司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的,要求起草司局在15日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未补的,退回起草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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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二条</SPAN>  法制司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情况;
(四)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五)是否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的意见;
(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
(七)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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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三条</SPAN>  法制司可以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再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书面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意见;
(二)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
(三)实地调研,听取基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四)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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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四条</SPAN>  送审稿经法制司审查修改、基本成熟后,报总局分管领导审定。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总局政府网站转载。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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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五条</SPAN>  法制司在审查修改过程中应当与起草司局充分沟通,全面了解起草的意图、背景、监管流程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情况。起草司局应当积极配合,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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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六条</SPAN>  送审稿经审查修改后符合本规定要求,并与相关司局达成一致的,经法制司司务会研究、司长签署意见、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报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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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七条</SPAN>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制司司务会研究、司长签署意见后退回起草司局,起草司局修改完善后可以再次申报:
(一)立法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起草司局对规定的主要制度未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司局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四)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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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八条</SPAN>  立法草案拟报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由法制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局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厅安排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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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九条</SPAN>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时,由起草司局作起草说明,法制司作合法性审查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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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条</SPAN>  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法制司应当会同起草司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经局长签发后报送国务院,规章送审稿报请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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