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修订草案)(5)
(四)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废止规章的文件,原则上以总局命令的形式公布。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三条</SPAN> 法制司负责定期将更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汇编成册,发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四条</SPAN> 法制司应当定期组织各司局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结果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由法制司汇编成册,发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DIV>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八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五条</SPAN> 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执行。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由总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不包括总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六条</SPAN> 各司局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司局公职律师或者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初审、司(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随附起草说明、合法性初审意见以及相关材料报送法制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七条</SPAN> 起草司局公职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初审、法制司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是否与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协调一致、衔接顺畅;
(四)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五)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情况;
(七)是否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的意见;
(八)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八条</SPAN> 法制司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将意见反馈起草司局。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九条</SPAN> 起草司局应当研究法制司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将研究后的处理情况,连同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以及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起草司局对法制司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司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司局可以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或者提出备选方案,连同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并提交局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五十条</SPAN> 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起草司局报请总局领导签批同意,以总局发文形式发布,并在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依据。
</DIV>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九章 附 则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五十一条</SPAN> 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涉外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92号)要求,在正式发布之前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五十二条</SPAN> 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需要通报的,起草部门应当在立法草案报送法制司审查前,经总局分管领导同意,按规定进行通报。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