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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修订草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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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五十三条</SPAN>  本规定所称食品药品监管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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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五十四条</SPAN>  本规定自201年月日起施行。</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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