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有关问题的答记者问(2)
<P>同时,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大多数情况是代理申诉、代理处理民事事项等,这种情况不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因为在押罪犯已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身份已经消失,侦查、起诉、审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罪犯在监狱服刑属于刑罚执行阶段。为确保监狱、律师安全,新《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派警察在场主要考虑安全因素。</P>
<P>五是突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救济措施。为充分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新《规定》第十条规定,监狱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律师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除了可以向监狱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外,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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