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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答记者问(3)
<P style="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四)发布阶段。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经会计司技术小组审核和司务会审议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后,于2017年10月形成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衔接规定》送审稿。两份送审稿经部内相关司局会签后,于2017年11月28日由部领导签发。</P>
<P style="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如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答: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修订制定过程中,我们注重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共收到25份反馈意见,其中,社保中心汇总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1份、地方财政厅(局)意见24份。上述意见中,7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18份共提出了153条具体意见。对于上述意见,我们一一做了梳理和分析,尽量予以吸收。此外,我们还多次在局部范围内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反复沟通,并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就合理意见进行了吸收。</P>
<P style="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对于反馈意见比较集中的有关《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涵盖的险种范围、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大病保险盈余返还和亏损补偿的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体系等问题,我们进行了重点研究,根据反馈意见对制度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关于涵盖的险种范围,我们增加了“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的规定;关于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我们在“暂收款”“暂付款”等科目中新增了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关于大病保险盈余返还和亏损补偿的处理,我们将核算科目改为“大病保险支出”科目,规定大病保险盈余返还和亏损补偿列入实际支付年度的大病保险支出;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报表体系,我们对报表体系进一步的优化,压缩报表层次,形成了“1+8”的报表体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未采纳的意见主要是关于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主要账务处理规定的撰写体例问题。有反馈意见建议采用列举法,将上述科目所有业务情况进行全面列举。对此我们进行了专题研究。从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职能分工的角度,财务制度规范具体业务在具体情况下应该使用的资金账户,是经办机构规范使用资金账户的依据;会计制度规范资金账户发生业务时的会计核算,是经办机构对资金账户进行正确会计核算的依据。采用列举法将导致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对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产生大量重复规定。此外,列举法还存在不同会计科目的账务处理规定重复、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变化缺乏适应性等问题。基于以上考虑,我们未采用列举法,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中对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的规范重点放在资金账户发生收支时的核算方法上。</P>
<P style="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衔接规定》规范的范围和主要内容是什么?</P>
<P style="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答: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P>
<P style="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总说明,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核算主体、建账要求、核算基础、会计要素、记账方法、核算原则、生效日期以及现行相关会计制度的废止等内容。第二部分为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列示了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共34个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为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对34个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明细核算要求及相关账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范。第四部分为财务报表格式,规范了资产负债表和收支表的格式。第五部分为财务报表编制说明,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附注编制要求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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