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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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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三章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SPAN> (选择服务)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条件的评价检测机构提供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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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SPAN> (委托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价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价检测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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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SPAN> (自查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对评价检测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及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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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SPAN> (收费原则)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的技术服务收费参考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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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SPAN> (从业禁止)评价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开展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
(二)不满足规定资质条件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
(三)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资质证书的。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的。
(六)擅自更改或简化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价检测机构从业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的。
(九)承担现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开展检测检验的。
(十)冒用他人在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十一)不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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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SPAN> (过程控制)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项目组组成人员应满足安全评价专业能力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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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SPAN> (项目管控与信息公开)评价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检测检验情况,并同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按规定网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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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SPAN> (从业告知)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活动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详见附件4)负有项目审批监管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未明确项目审批监管部门的,告知委托方工商登记注册地区(县)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受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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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SPAN> (结果公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价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监督检查、属地管理相关制度和程序,通过随机抽查等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告知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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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SPAN> (执法计划)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评价检测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计划,确保3年内覆盖本地区注册的全部机构。
对收到投诉举报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联的机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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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SPAN> (重点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评价检测机构在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处罚,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告知注册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评价检测机构作出吊销资质处罚的,应认定评价检测机构的违法事实、情节与证据,并明确由原资质审批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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