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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
对评价检测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罚情况及时纳入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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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SPAN> (明晰职责)评价检测机构注册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二)从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三)根据举报信息或有关部门告知信息,核查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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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SPAN> (明晰职责)评价检测机构从业地负有项目审批监管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检测机构。
(二)评价检测机构现场勘验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技术服务活动职责情况。
(四)根据举报信息或有关部门、单位告知信息,现场查验评价检测机构从业情况,并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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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SPAN> (禁止干预)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价检测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评价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服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结构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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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SPAN> (虚假申请)评价检测机构申请资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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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SPAN> (骗取资质)评价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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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SPAN> (违规责任)评价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内部管理混乱,过程(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二)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三)擅自更改或简化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四)未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五)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评价方法选用不当的。
(六)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活动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负有项目审批监管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的。
(七)评价检测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在自发生变化30个工作日内未向注册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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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SPAN> (违规责任)评价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相应资质3至6个月,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二)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资质证书的。(行政许可法第80条,借鉴环评)
(三)安全评价项目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承担现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的。
(五)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依据标准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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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SPAN> (违法责任)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对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行业从业禁入,列入不良记录或“黑名单”,并及时纳入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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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SPAN> (违法责任)评价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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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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