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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两项司法解释答记者问(2)
<P>记者:审理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进行了规定,请问该如何理解?
<P>答: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是考虑既然对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法院,法律、司法解释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也应当允许当事人对此类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上诉。
<P>记者:审理司法解释中关于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的规定,应如何理解?
<P>答:该规定是对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出的规定。该条规定将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区分为两个层次,在第二个层次中又规定了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两个并列选项。从支持仲裁的原则出发,在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与适用仲裁地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不同认定的情况下,我们在法律适用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P>法制网北京12月2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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