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答记者问(2)
<P>问: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规定作出了哪些调整?</FONT>
<P>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准入条件上与律师有明显区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可以担任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人和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因此有必要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作出有别于律师的规定。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二是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这主要是因为,实践中交通肇事、外来务工人员人身损害赔偿之类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住所可能均不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区,但案件可能由该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允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此类案件,会方便当事人就近获得基层法律服务。
<P>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还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作出适当调整。这主要是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平衡,授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对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作适当调整,有利于各地从实际出发,更好地满足当地群众的基层法律服务需求。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近年来一些地方行政区划调整频繁,有的市辖区范围很小,允许对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作适当调整,有利于这些地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可以说,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规定,既坚持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定位,又体现了灵活性,为各地作出适当调整提供了政策空间。
<P>问:两个《办法》从哪些方面加强了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监管?</FONT>
<P>答:两个《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监管。一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健全完善人员、业务、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础管理作用。二是建立年度考核制度。两个《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进一步明确列举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今后,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在司法部官网上公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记录纳入本省(区、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P>问:司法部对学习贯彻两个《办法》有什么考虑?</FONT>
<P>答:学习贯彻两个《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把两个《办法》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一是组织好学习培训。司法部将就学习贯彻两个《办法》组织培训,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确保广大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干部准确把握两个《办法》修订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履行好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职责。要做好两个《办法》的解读工作,引导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确认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定位和发展方向,树立和坚持正确执业理念,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二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和年度考核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两个《办法》相关规定提供更加明确的遵循,确保两个《办法》规定落到实处。三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参与信访、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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