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月27日。</P>
<P style="MARGIN: 5px 0px"></P>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 </P>
<P style="MARGIN: 5px 0px"> </P>
第二条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P>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P>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陪审义务,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P>
<P style="MARGIN: 5px 0px"> </P>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P>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P>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P>
<P style="MARGIN: 5px 0px"> </P>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P>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P>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P>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P>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P>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P>
<P style="MARGIN: 5px 0px"> </P>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P>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P>
(二)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P>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P>
<P style="MARGIN: 5px 0px"> </P>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P>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P>
(二)被开除公职的;</P>
(三)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P>
<P style="MARGIN: 5px 0px"> </P>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P>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员额数的三倍。 </P>
<P style="MARGIN: 5px 0px"> </P>
第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从符合条件的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P>
因审判活动需要,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P>
<P style="MARGIN: 5px 0px"> </P>
第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P>
公安机关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提供当地常住居民名单,并根据其掌握的犯罪记录信息对有无犯罪记录进行审核。 </P>
<P style="MARGIN: 5px 0px"> </P>
第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并从审核通过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P>
<P style="MARGIN: 5px 0px"> </P>
第十一条 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应当进行集中公开宣誓。 </P>
<P style="MARGIN: 5px 0px"> </P>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P>
人民陪审员一般不得连任。 </P>
<P style="MARGIN: 5px 0px"> </P>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 </P>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