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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5)
(三)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P>
(四)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P>
(五)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P>
(六)有其他功绩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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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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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P>
(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P>
(三)隐瞒、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损毁证据;</P>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P>
(五)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P>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P>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P>
(八)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P>
(九)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正当利益输送;</P>
(十)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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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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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法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处分期间不计入职务晋升年限。</P>
法官受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期间不计入工资档次晋升年限。</P>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撤职,二十四个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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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的法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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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法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暂停其履行职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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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P>
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和社会其他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P>
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在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办公机构,负责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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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官的保障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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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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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法官不得被调离审判岗位:</P>
(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P>
(二)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P>
(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P>
(四)因违法违纪不适合在审判岗位工作的;</P>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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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并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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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P>
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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