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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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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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在办理案件中,法官及其近亲属面临人身危险的,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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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法官实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按照法官等级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建立与公务员工资同步增长机制。</P>
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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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P>
经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档次;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档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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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保险和福利待遇。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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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法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法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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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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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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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法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作出该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P>
(一)处分;</P>
(二)辞退;</P>
(三)降职;</P>
(四)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P>
(五)免职;</P>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P>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P>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P>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法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P>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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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P>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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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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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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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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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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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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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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