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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2)
(六)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P>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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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P>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P>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P>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P>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P>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P>
(六)参加培训;</P>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P>
(八)休息和休假;</P>
(九)辞职;</P>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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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检察官的遴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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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P>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P>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P>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P>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P>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P>
(六)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P>
(七)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P>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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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P>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P>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P>
(三)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P>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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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P>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中产生。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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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从律师、法学专家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检察官。</P>
除应当具备检察官任职条件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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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P>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P>
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代表,其中检察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P>
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在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办公机构,负责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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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初任检察官一般在基层人民检察院任职。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下两级人民检察院范围内遴选检察官。</P>
市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遴选检察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五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最高人民检察院遴选检察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八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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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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