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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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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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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对检察官考核的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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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P>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检察官等级、工资以及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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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本人。检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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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予以奖励。</P>
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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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P>
(一)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P>
(二)总结检察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检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P>
(三)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P>
(四)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P>
(五)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解决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P>
(六)有其他功绩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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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P>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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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P>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P>
(三)隐瞒、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损毁证据;</P>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P>
(五)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P>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P>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P>
(八)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P>
(九)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正当利益输送;</P>
(十)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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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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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检察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处分期间不计入职务晋升年限。</P>
检察官受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期间不计入工资档次晋升年限。</P>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撤职,二十四个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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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的检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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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检察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暂停其履行职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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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P>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由检察官代表和社会其他代表组成,其中检察官代表不少于半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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