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月27日。</P><SECTION data-width-percent="100%"><SECTION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BORDER-BOTTOM: rgb(201,201,201) 3px solid; BORDER-LEFT: rgb(201,201,201) 3px solid; PADDING-BOTTOM: 10px; LINE-HEIGHT: 25px; BACKGROUND-COLOR: rgb(255,255,255); MARGIN: 0.2em;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FAMILY: 微软雅黑; MAX-WIDTH: 100%;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WHITE-SPACE: normal; COLOR: rgb(62,62,62); BORDER-TOP: rgb(201,201,201) 3px solid; BORDER-RIGHT: rgb(201,201,201) 3px solid; PADDING-TOP: 10px; box-shadow: rgb(170, 170, 170) 0px 0px 10px">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弘扬和传承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制定本法。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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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P>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人类进步而英勇献身、毕生奋斗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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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杰出代表,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P>
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P>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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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P>
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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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缅怀英雄烈士。</P>
举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应当邀请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加。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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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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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P>
矗立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的精神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P>
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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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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