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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工信部负责人就《食盐专营办法》修订答记者问(2)

  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问:新《办法》生效的同时,还废止了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请问主要有哪些考虑?</FONT></STRONG>

  答:1990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盐资源开发、盐场(厂、矿)保护、生产管理、运销管理等作了规范。在修改《办法》的同时,我们还对《条例》也作了认真研究,其中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关于食盐管理的内容,已在《办法》中作了统一规定。二是对工业盐实行计划管理的内容,按照《方案》关于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的要求,需要删去。三是关于盐场保护的规定,随着我国有关物权、侵权、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的陆续出台,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四是关于开办制盐企业许可,目前制盐企业需要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发、用地、用海等许可,遵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管理等规定,没有必要重复实行开办制盐企业许可。

  据此,《条例》已经没有需要保留的实质性内容,国务院决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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