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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本司法解释定于2018年1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请问这项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研究制定该项司法解释主要是基于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与规范司法裁判两个层面的客观需要。

  一是积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的需要。2015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将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重大制度”纳入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并提出要“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2015年9月,中共中央审议通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再次明确提出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部署要求。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成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但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陆源污染和海洋资源的开发活动不断影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海洋生态环境压力依然较大。国家海洋局过去十多年的监测表明,我国海洋环境状况总体维持稳定,但近岸仍有局部海域水质污染严重。制定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是整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制度保障。

  二是规范统一裁判尺度、全面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的需要。海洋环境污染的源头非常复杂,除了船舶排污外,还有陆源污染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工程等各类开发利用活动排污。我国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为健全的制度(我国加入了《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并于2011年专门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其他海洋环境污染方面则缺乏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仅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损害赔偿作出原则性规定),海事审判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亟待加强规范。我国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已有30多年的历程,全国海事法院自1985年至今受理行政机关针对重大船舶油污事故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诉讼达百余件。全国海事审判系统经过长期审判实践,在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索赔主体、公约与国内法的适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评估鉴定、损失认定、赔偿范围、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设立、国家资源损失的救济方式等各方面均积累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做法,需要总结提炼为正式的裁判规范。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对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服务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十分必要。

  记者:本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与重点有哪些?

  负责人:本司法解释共13条,分别规定适用范围、诉讼管辖、索赔主体、公告与通知、诉讼形式、责任方式、损失赔偿范围、损失认定的一般规则与替代方法、损害赔偿金(给付)的裁判与执行、诉讼调解、其他实体与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时间效力。

  本司法解释的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诉讼的性质与索赔主体。其他内容主要是由该两个基本问题所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对我国管辖海域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和破坏,会直接给国家造成损失,理应由国家索赔。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提起索赔诉讼,具有公益性。根据现阶段相关立法意图,该类诉讼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的特别法,该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明确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权利专门赋予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二是明确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诉讼的特别规则。本司法解释主要是围绕如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原则性规定作出的具体规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一种环境侵权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总体上也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范围。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有其自身特殊实际和规律,本司法解释主要明确其特别的实体与程序规则,包括诉讼管辖、索赔主体、可以书面告知其他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的情形、诉讼形式、损失赔偿范围、损失认定的一般规则与替代方法、损害赔偿金的归口交纳、污染损害威胁的处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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