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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2)

七、关于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的规定有哪些考虑?

答:《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主要考虑有三点:一是金融产品投资上市商业银行,有利于活跃市场股份交易和融资,不能简单禁止。二是金融产品不符合现行许可规章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资质条件的相关规定,而且金融产品通常有存续期限,不具备持续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能力。三是要防止主要股东利用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增强对商业银行的控制力,规避自有资金入股的监管要求。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办法》规定了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

八、对违法违规股东有哪些监管手段和措施?

答:《办法》设立专章规定监管部门在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重点。一是明确穿透监管的要求以及监管手段,规定监管部门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的范围具有最终认定权。二是要求银行章程和股东承诺事项体现监管要求。三是评估主要股东及相关主体对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影响。四是有权限制或禁止关联交易。五是有权对入股数量、持股比例等进行限制。六是建立股东定期评估机制。七是强化监管协作。八是明确对违规商业银行的监管措施。九是明确限制股东权利的具体内涵。十是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情况与监管评级挂钩。十一是建立股东行为不良记录数据库和联合惩戒机制。

九、根据社会公众意见对《办法》做了哪些修改?

答:《办法》于2017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主要股东管理、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职责、限制股东权利等相关方面,《办法》均已吸收采纳。对上市银行股权管理中所涉及的操作和执行层面的建议,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十、《办法》施行后对现有存量股东如何规范?

答:为配合《办法》实施,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下发对现有存量股东进行规范的通知,区别不同情形,给予不同的过渡期,落实《办法》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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