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8)规程规范规定其它需要监测的项目。
宜根据检测、监测项目的需要,配置轨道测量仪、轨道检查仪、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钢轨探伤仪、焊缝探伤仪等静态检测设备和钢轨探伤车、线路检查仪、巡检设备等动态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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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SPAN> 高速铁路通信、信号设备运用状态的检测、监测的主要项目:
(1)联锁、闭塞、列控系统设备;
(2)道岔转辙设备、信号机、轨道电路、补偿电容、应答器、电源设备等状态;
(3)系统设备接口;
(4)GSM-R网络状态;
(5)通信漏缆状态;
(6)规程规范规定其它需要监测的项目。
应当根据检测、监测项目的需要,装备信号集中监测系统、通信监控监测系统和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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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SPAN> 高速铁路牵引供电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监测的主要项目:
(1)接触网几何参数;
(2)接触网悬挂状态;
(3)接触网平顺性;
(4)接触网受流性能;
(5)供变电、电力设备;
(6)规程规范规定其它需要监测的项目。
应当根据检测、监测项目的需要,配置高速弓网综合检测装置、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监测装置、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等检测、监测设备和检测、监测综合数据处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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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SPAN> 应当运用高速综合检测列车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开展周期性状态检测工作,特殊时期可加大检测频次。
优先利用运用中的动车组开展高速铁路基础设施状态检测工作,并在每日开行的首趟确认车上和一定比例运用中的动车组上搭载车载式基础设施动态检测、监测装置,实现实时动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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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SPAN> 高速铁路防灾监测,应当配置监测预警设备,逐步建立风、雨、雪、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异物侵入等方面的智能化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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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明确检测工作部门,制定并落实检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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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故障率高或状态易发生变化、影响高速铁路正常运行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结合季节变化等影响因素调整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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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高速铁路线路、桥隧、信号、通信、接触网等设备运用状态和变化规律,确定、优化检测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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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高速铁路线路、桥隧、信号、通信、接触网等检测、监测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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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月度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
制定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当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最大限度实行天窗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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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数据平台,加强检测数据综合分析处理,利用分析结果指导日常检查工作,掌握设备运用状态变化规律,为科学合理地安排设备维修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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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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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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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检测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检测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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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检测方案开展检测,不得影响正在使用中的高速铁路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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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形成检测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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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结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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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人员管理制度,做好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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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置检测设备,建立相应的检测设备管理制度,加强检测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并按规定进行设备计量、评定,使检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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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1)基础设施台账;
(2)检测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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