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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3)检测管理制度文件;
(4)检测计划、检测方案及实施情况;
(5)检测数据;
(6)检测报告;
(7)问题处置流程、措施和效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留存原始记录与检测数据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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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SPAN>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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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SPAN> 铁路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制定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重点区段、特殊时期的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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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SPAN> 铁路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被监督单位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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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SPAN> 对未按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约谈被监督单位的负责人;对造成不良影响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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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SPAN> 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高速铁路正常检测工作,不得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到指定专业检测机构获取检测服务,不得对外随意公开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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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为其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技术数据。
对检测数据造假或不如实、不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提供检测数据以及对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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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SPAN> 对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或检测中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铁路运输企业采取相关措施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必要时应当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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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SPAN>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存在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给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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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SPAN> 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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