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
7.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等交流平台。搭建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等交流平台,形成微信群等多形式服务矩阵。司法所指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建立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等平台,吸收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调委会成员、部分党员和村(居)民代表以及热心群众加入,为辖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矛盾调处和有效法治宣传服务。司法所牵头建立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等平台,吸收乡镇(街道)有关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法律顾问、司法所工作人员等加入,及时答疑解惑,化解矛盾,有效宣传政策法规;县(市、区)司法局要建立县级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等平台,吸收辖区政法部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司法所有关人员和优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等参加,为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提供法律解析、政策指引和业务指导。通过微信群等交流平台发布信息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发布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加强司法所信息化建设。充分依托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系统,加快推进司法所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部、省、市、县、乡五级网络纵向贯通。积极整合司法所现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的司法所业务数据交换接口,打破信息壁垒,实现司法所业务数据的融合、共享。加强业务数据采集管理,通过推广应用智能终端等方式,逐步实现司法所业务数据实时录入、直接上传,确保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唯一性,为司法行政大数据应用奠定基础。
(三)健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机制</STRONG>
9.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综治、民政、人社、信访、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相关部门的协作,以及与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衔接沟通,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和社会法律服务的有效对接,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
10.建立服务评价机制。以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效果为根本评价依据,结合服务人次、意见采纳率、服务满意度等评价指标,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纳入个人绩效考核内容。各地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情况要纳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
(四)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水平</STRONG>
11. 建立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实行“3+X”服务供给模式,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作为公共法律服务3个基本项,根据需要和条件引入涉及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专业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方面的X个拓展服务事项,细化服务内容。
12. 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健全受理申请、解答咨询、登记归档、投诉处理等工作规范,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打造全流程服务。强化工作人员管理,推行岗位责任制,公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职务、联系方式。建立基本台帐、信息报送、公开公示、重大事项报告、应急情况处置预案等制度,保障公共法律服务日常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五)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STRONG>
13.加强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使用管理。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等具体工作,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是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下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政法专项编制内部挖潜和创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8号)要求,将司法行政系统政法专项编制尽可能向司法所倾斜,优先为没有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的司法所配备政法专项编制;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实行专编专用,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挤占、挪用或截留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问题,要通过清查、整顿及置换等方式收回;要用足用好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通过省级统一招录等方式,积极做好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招录工作,进一步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因工作需要从司法行政系统以外调入的,应报经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
14.充实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力量。根据司法所开展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原则上每个司法所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中心乡镇(街道)和任务繁重的司法所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大力发展志愿服务,招募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退休政法干警、社区力量等参与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15.加强教育培训。实行分级负责,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通过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和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员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岗位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市(地、州)司法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司法所长、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省(区、市)司法厅(局)应按国家有关干部培训规定,根据司法所人员构成实际,统筹制定司法所干部队伍培训规划,加强师资培训,并结合各地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双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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