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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读监察法草案(2)
<P> 一是明确留置期限,草案规定留置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二是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但除有碍调查的情形外。三是保障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四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是发生安全事故之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P> 童卫东说:“通过上述规定,从制度上有效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
<P>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各有分工</STRONG>
<P> 监察法立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确定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责。换言之,在具体调查办案期间,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该各自承担什么职责,相互之间怎么配合。
<P> 对此,童卫东指出,根据草案的规定,三者职责各有分工,“一个总的原则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P> 草案作出了多项具体规定:一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对监察对象涉及职务犯罪的,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二是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三是人民检察院对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P> 此外,根据草案,涉及反腐败问题,主要由监察机关调查,调查过程中有一些措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比如通缉、限制出境、技术调查措施等,由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enp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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