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答记者问(2)
<P> 四是坚持“三贴近”。即贴近未成年人身心实际、贴近未成年人生活学习、贴近未成年人未来发展。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并非仅仅局限于经济困难。因此,《未成年人救助意见》既着眼于解决当前困难,又考虑未来成长需要,坚持经济救助和其他方式救助并用并重,积极构建多元化救助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P>
<P> 五是坚持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力量。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在广阔的社会环境中,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解决未成年人在司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检察机关责无旁贷,但很多时候需要解决的困难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仅依靠检察机关自身的力量,难以较好地完成这个重任,还需要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对此,《未成年人救助意见》明确,要积极协调各方力量,建立健全救助衔接联动机制,努力做到各有关方面互相合作、互相衔接,形成有效的救助工作合力。</P>
<P> 上述这几条原则,既是整个起草工作的基本指导,也是在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一以贯之的重要理念,对各级检察机关准确理解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正确适用《未成年人救助意见》抓好具体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P>
<P> 问:《未成年人救助意见》第二部分强调,要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理念,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 </P>
<P> 答:把握好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理念,把实现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救助工作的首要任务,为面临生存困境、监护困难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促进其健康快乐成长,对于实现救助效果最优化,具有重要意义。具体理解和把握需要注意以下方面:</P>
<P> 一是坚持主动救助。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不足,法律知识欠缺,不能独立应对重大困难和问题,做好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更加需要检察机关增强依职权主动救助意识,主动审查未成年人困难情况,主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启动救助程序,主动采用针对性更强的救助方式,主动追求最优化的救助效果。</P>
<P> 二是坚持及时救助。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要及时发现救助案件线索,及时交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按规定办理,两部门要及时办结并提出是否予以救助和适用哪些救助方式的意见,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位,将相关救助方式落实到位,帮助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当前生活困境。</P>
<P> 三是坚持全面救助。检察机关要注意有针对性地全方位解决未成年人面临的临时急迫困难,及时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重回正常生活学习轨道,着力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P>
<P> 四是坚持联动救助。检察机关要全面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全力帮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还要连通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整合政策资源、部门资源、层级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P>
<P> 五是注重保护隐私。检察机关在救助工作中要充分反映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切实体现人民司法的温度、温情和温暖,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还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把好事办好,避免造成“二次伤害”。</P>
<P> 问:《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关于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应当如何准确把握? </P>
<P> 答:《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在《中央六单位意见》《高检院意见》《救助细则》规定的救助对象和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要,对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进行了明确规范和适当拓宽。</P>
<P> 相较《救助细则》的规定,《未成年人救助意见》关于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增加规定“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作为救助对象。二是部分救助对象中,将《救助细则》规定的“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调整为“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以提升对未成年人救助的及时性和实效性。三是增加规定“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作为救助对象,以贴合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际。不少地方提出,“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也应规定为救助对象,考虑到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本人可依《救助细则》直接提出救助申请,故未把抚养人的未成年人子女列为救助对象。</P>
<P> 准确把握《未成年人救助意见》规定的救助对象和范围,要注意以下几个重点:第一,因不再要求“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因此,检察机关发现属于救助对象范围的未成年人,即可启动救助程序,无需再行确认其是否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获得赔偿。第二,检察机关救助范围主要是刑事案件,但对于部分民事侵权案件的未成年人,如追索抚育费的未成年人,即使其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无异议,如果符合救助条件,且其向检察机关申请救助的,也可以给予救助。第三,虽然《未成年人救助意见》未规定不予救助的情形,但对于符合《救助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一般不予救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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