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强化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我会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A>),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A href="http://www.csrc.gov.cn/">http://www.csrc.gov.cn</A>),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A href="mailto:flbpublic@csrc.gov.cn">flbpublic@csrc.gov.cn</A>。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2日。
     
<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中国证监会
<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8年3月2日

一、</SPAN> 删除原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DIV>

二、</SPAN> 本决定自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本决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本决定。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
</DIV></DIV>
<META name=ContentEnd><!--ZJEG_RSS.content.end--><!--<$[信息内容]>end-->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