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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我部起草了《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A>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A href="mailto:zcgfs@mca.gov.cn。">zcgfs@mca.gov.cn。</A>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21)。来信请于信封上注明“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
<P style="TEXT-ALIGN: right">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民政部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8年2月13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一章 总则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一条</SPAN>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条</SPAN> 【调整范围】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为依法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提供收留抚养服务的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条</SPAN> 【管理职责】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拟定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政策,指导各地落实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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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条</SPAN> 【基本原则】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依法保护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
儿童福利机构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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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五条</SPAN> 【建设要求】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申报,经审核后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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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六条</SPAN> 【社会参与】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帮助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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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七条</SPAN> 【表彰奖励】对在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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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二章 服务对象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八条</SPAN> 【儿童范围】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下列未满18周岁的儿童:
(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二)父母死亡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四)经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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