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儿童离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父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有具备监护资格的人的证明材料(见附件:《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证明材料》);父母或者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儿童离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解除委托的相关文书。
儿童离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见附件:《儿童离院确认书》)。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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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条</SPAN> 【成年安置】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就业、就读、特困供养等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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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一条</SPAN> 【死亡处置】儿童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儿童在非医疗机构因突发疾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并出具死亡鉴定书。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将儿童死亡情况报告所属民政部门,依法做好户口注销等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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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四章 内部管理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二条</SPAN> 【管理制度】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应急、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制度,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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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三条</SPAN> 【安全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护儿童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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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四条</SPAN> 【安全保卫】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等公共区域、观察室及婴幼儿居室等特殊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载有特殊、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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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五条</SPAN> 【值班巡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应当熟知机构内抚养儿童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当对患病等特殊状况儿童重点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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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六条</SPAN> 【消防安全】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和监控系统,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及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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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七条</SPAN> 【食品卫生】儿童福利机构内餐饮制作(供应)部门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餐饮服务许可;食品采购、验收、加工、储存、运送等流程均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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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八条</SPAN> 【执业许可】儿童福利机构设立教育、医疗、康复等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许可,配置相应设备、人员,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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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九条</SPAN> 【应急管理】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制定疫情、火灾、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在做好应急处置的同时,按规定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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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条</SPAN> 【财务管理】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孤儿基本生活费等专项经费。
儿童福利机构接受捐赠财物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货币捐赠应直接存入专用账户。交由儿童福利机构统一分配的非货币性捐赠应当登记入库,纳入儿童福利机构实物账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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