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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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一条</SPAN> 【档案管理】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健全儿童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人一档。设置专门场所,保存儿童重要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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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二条</SPAN> 【信息管理】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管理,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并录入所有儿童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教育、康复等信息,并定期更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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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三条</SPAN> 【肖像隐私保护】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注重保护儿童的肖像权、隐私权。未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儿童福利机构不得公开使用儿童相关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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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四条</SPAN> 【涉外管理】儿童福利机构与境外组织开展活动和合作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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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五条</SPAN> 【人员配备】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从事医疗卫生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其他专业人员应当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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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六条</SPAN> 【工作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工作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医疗、教育、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资及福利待遇。
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着装应当整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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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七条</SPAN> 【促进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发展,协调落实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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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八条</SPAN> 【培训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对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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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九条</SPAN> 【人员及待遇保障】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公益慈善项目等多种方式保障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服务人员数量和人员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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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五十条</SPAN>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督促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
(二)对执行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及本办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四)负责儿童福利机构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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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五十一条</SPAN> 【民办监管】民政部门对收留抚养弃婴、孤儿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会同公安、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抚养活动,并将收留抚养的弃婴、孤儿送交儿童福利机构。对已经和民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养协议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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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五十二条</SPAN> 【儿童福利机构责任】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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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五十三条</SPAN> 【民政部门责任】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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