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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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八条</SPAN>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当充分考虑高速铁路安全需求,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煤矿开采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高速铁路及其主要配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煤柱并符合相关规定。
新建高速铁路线路跨越既有采矿、采石范围的,应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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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九条</SPAN>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在高速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内采砂、淘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200米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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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条</SPAN> 在高速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大检查和管理力度,对危及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的依法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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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一条</SPAN> 在高速铁路线路及邻近高速铁路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法定基本程序,并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和纳入邻近营业线施工计划的施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施工手续受理部门,支持相关企业按照规定开展符合条件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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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二条</SPAN> 邻近高速铁路杆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进行设计安装,杆塔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确保杆塔牢固稳定。
种植妨碍行车瞭望和有倒伏危险可能影响线路、牵引供电安全的树木等植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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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三条</SPAN> 在高速铁路接触网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体,对塑料大棚、彩钢板、广告牌等临时建(构)筑物轻质物体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对塑料袋(薄膜)、锡箔纸等包装材料应当及时清理,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害高速铁路安全。
在高速铁路周边飞行空域管控范围内禁止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管控范围外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及以上的,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拥有者实名制登记制度。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依法依规持证飞行、规范操作。各类轻小型无人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飞行活动评估、飞行前准备、飞行限制区域等各项运行管理规定,依法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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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四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高速铁路沿线无线电干扰进行排查,发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应当立即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铁路监管部门。
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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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五条</SPAN>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高速铁路线路、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环境隐患进行经常性巡查。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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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三章 安全防护设施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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